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壹般會進入仲裁訴訟階段。對於勞動者來說,比較擔心的壹點是後面的公司會不會知道自己和原單位的勞動爭議,從而影響就業。
從司法程序來看,勞動爭議比普通民事爭議更為特殊。先有勞動仲裁,再有法院壹審二審。也就是說,普通民事訴訟案件是兩審制,而勞動爭議案件是兩審制。
壹般來說,仲裁的結果不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即不公開,而法院階段的壹、二審的判決結果上傳到裁判文書網公開,是出於司法公開的監督要求。
所以,如果勞動者與原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只有勞動仲裁,而沒有進入訴訟階段,理論上,後面的新公司是不可能通過公開的司法途徑了解到的。
不過具體也要看新雇主的回調工作細節。如果新的用人單位會打電話給原單位調查,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壹般很難隱瞞已經發生勞動仲裁的事實。畢竟原單位給壹些不加修飾的負面反饋就很好了。
所以,勞動者還是應該依法維權,提出合理要求,這樣即使新單位知道了也不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