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用地審批要求:
1.土地申請材料的形式和內容齊全,符合土地申請的要求;
2、土地利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工業用地標準;
3、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二、建設用地申報材料目錄:
1、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單位應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
2、土地使用申請表(原件);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審批、備案文件)、初步設計批復(或相關部門審查確認意見)(原件或復印件);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原件或復印件);
法律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目核準文件自簽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按表格建設項目且未按規定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根據該條款,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