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可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保險費是可以在稅前列支的。
《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財務處理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了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發生的費用數額和範圍。由此可知,企業拿出職工工資總額的4%為職工投保商業保險是完全免稅的,如果逾期金額較大,還可以獲得“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扣除費用”的權限;同時,由於員工未來從保險公司獲得的保險金,按照稅法規定也是免稅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獲得資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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