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條。當場能夠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當場出具壹次性告知書;
2.接受。能夠當場受理或者經當場補正符合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環節,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3.復習。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策步驟;
4.決定吧。符合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並出具《許可決定書》。
5.做個證明。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批準,並發給《許可決定書》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6.送貨。申請人應按約定方式到行政服務窗口或授權郵寄領取結果。
法律依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托運人托運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
托運第壹類放射性物品時,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
托運人托運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下同)時,應向承運人提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電子或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