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救助災民,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或以本單位人員為主體的問題引發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負責人到現場開展說服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當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