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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關於辭退的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本人辦公室需要調整、撤銷、合並或減少人員編制,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也不適合辭退的;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十五天以上未歸,或壹年內累計三十天以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未被辭退的;(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壹年內連續超過三十天未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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