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法性原則:
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犯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懲罰。
包括:
1.書面犯罪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只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才有罪刑法定權,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沒有罪刑法定權。
2、事前罪刑法定,禁止法的溯及力,禁止事後法。
3.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因為外推解釋違背了預測可能性原則)。
4.罪刑法定:犯罪規範應當明確、適當。明確要求,絕對無限期處罰,禁止不當處罰,禁止精子不平衡,禁止殘酷處罰。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
處罰尺度=侵害法益+譴責+人身危險性
第三,刑法的空間效果
1.在中國境內實施的犯罪屬於屬地管轄(領土、領海、領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
2.在屬地管轄原則中,我們行為的地點也包括我們結果的地點。(教唆、幫助的行為在我國,實施的行為在國外。根據所在國刑法,教唆、幫助的行為無罪,我國刑法不追究;根據實施地國家刑法和我國刑法,實施行為是有罪的,教唆、幫助也是有罪的。)
3.犯罪的結果分為整體結果和同壹犯罪的部分犯人的結果。(危險結果需要現實的、具體的危險。屬地管轄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在中國犯罪,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港、澳、臺地區適用當地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民族的特點,對刑法的某些條款作了變通或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