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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解析:輕微交通事故最長處理時限為1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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