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準》第四條應符合下列要求:
(a)衛生器具到室外檢查井的距離應最短,管道應至少轉彎;
(二)排水立管應靠近排水量最大或水質最差的排水點;
(3)食品及貴重商品倉庫、通風機房、電氣機房、電梯機房內不得敷設排水管;
(4)排水管不得穿過變形縫、煙道和風管;當排水管必須穿過變形縫時,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5)埋地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重物的壓力下或穿過生產設備的基礎;
(6)排水管、通氣管不得穿過居民的客廳、餐廳,排水立管不得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墻;
(七)排水管道不應穿過窗戶、壁櫥,也不應穿過儲藏室;
(八)排水管不應布置在易受機械沖擊的地方。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9)塑料排水管不應布置在熱源附近。當不可避免且管道表面加熱溫度大於60度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10)當排水管的外表面可能結露時,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和使用要求采取防止結露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