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履行是壹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是單方的,即只有在第三人單方表示願意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才能生效。
2.第三方不是合同的壹方,無需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第三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時,債務人應當承擔履行或者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即壹旦第三人同意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所謂第三人代債權人履行,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指定的第三人代表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事實上,第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可以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第二,第三人自願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表債權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