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二十壹條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合格人員,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經頒發執業證書的,協會應當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機構在申請執業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當事人,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申報義務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應當對該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到境外開展證券業務,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者檢查,或者用人單位拒絕配合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個月至12個月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取消執業證書的,協會3年內不能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二十六條協會工作人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