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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證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民法典》實施後,“保證”二字的保證條款不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壹般保證責任,因此在簽訂保證合同或約定保證條款時應註意。為保證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來看,債的擔保應該是指基於當事人壹定的財產,可以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壹種方法。擔保法中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務擔保、債務擔保,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其廣泛。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5條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民法典》第壹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條是指《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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