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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非法行醫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所謂非法行醫,廣義上是指壹切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危害性大,主觀上有錯誤的醫療活動。狹義上是指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由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機構和人員實施的非法醫療活動,以及由具備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的非法醫療活動。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未取得醫師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行醫罪,從而將非法行醫的主體限定為未取得醫師職業資格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列舉了非法行醫的五種表現: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行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助產士實施除家庭分娩以外的醫療行為。顯然,無論是刑法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非法行醫的界定都是從狹義的角度出發。非法行醫之所以違法,在於沒有執業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從事應當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實施的醫療活動。因此,可以說刑法和司法解釋認定非法行醫是從事醫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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