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約的特點:既堅持了國際貿易法的統壹性,又兼顧了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差異性,將兩者靈活而巧妙的結合起來,使之成為壹個能夠被世界上不同法律體系所接受、被不同社會經濟制度所容納的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統壹規範。它體現了統壹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指導思想。2.公約的適用範圍:它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在確定公約的適用時,無論當事人的國籍如何,都只以當事人的營業地為標準。此外,還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壹:(1)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為公約締約國。(2)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根據後壹項規定,本公約也可適用於營業地位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但是,該公約不適用於下列交易:(1)出售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2)拍賣;(三)根據法律執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四)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者貨幣交易;(五)船舶和飛機的銷售;(6)電力交易。這是由於上述交易的特殊性,需要適用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處理。3.中國企業在使用《公約》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雙方應是《公約》的締約方;(2)兩國在加入公約時均聲明保留;(3)對方國家為締約國的其他國際條約的影響,公約第90條明確規定“本公約不優於已經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並載有與本公約範圍內的事項有關的規定的任何國際協定,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將營業地設在這種協定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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