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壹方以另壹方名義申請查詢財產狀況的情況相當普遍。確認對方確實有財產,依法分割財產,怎麽辦?實踐中,如有特定財產需要委托人說明,不能自行分割的,夫妻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協議分割財產,法院應當在離婚案件裁定生效後10日內分割夫妻財產。
為了保護夫妻財產的合法權益,我們建議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協商對財產進行平等合理的分割,並在合同中作出書面記錄。這樣雙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就可以按照財產分割的約定進行操作。夫妻因客觀原因不能按約定分割財產的,可以尋求中立的第三方作為仲裁機構解決糾紛,達成協議。
離婚訴訟過程中,壹方配偶申請查詢另壹方配偶名下的財產狀況並申請分割,是壹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無論是自願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雙方在財產分割上都要保證公平公正。作為夫妻,壹開始就要加強溝通協商,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為以後的生活打下堅實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