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個人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同意”做了前置要求,即第14條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在個人完全知情的前提下,由個人自願、明確表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本人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需要個人同意的情況包括:
(壹)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包括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二)個人信息處理者向中國人民和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3)個人信息處理者將其處理的個人信息提供給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
(四)個人信息處理者公開其處理的個人信息;
⑤通過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和個人識別設備收集的個人圖像和個人識別信息,用於維護公共安全以外的目的。
此外,對於已經取得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當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類型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撤回同意:撤回同意規則應首先出現在2019年8月22日公布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中關於兒童監護人撤回同意後刪除信息的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5條賦予了個人在基於同意處理個人信息時撤回同意的權利。同時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方式撤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