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簡單的感情糾紛會由警察自己調解,或者由第三方調解。如果涉及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人身威脅,可以報警。騙婚也可以報警。單純的感情糾紛,警方不會受理,不屬於常規管轄範圍。
感情糾紛屬於私人糾紛,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除非涉及離婚、重婚、家暴,如果純粹是感情糾紛,可以找認識、信任、有壹定威望的人調解。
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主要主管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解: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現場錄音錄像明確記錄當事人基本信息、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的,不制作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