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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以什麽形式出現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以裁決的形式做出。

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保護受到威脅、恐嚇或者暴力侵害的個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手段。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程序和執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受害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詳細說明受到威脅或者暴力的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將審查申請,以確保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如存在威脅、恐嚇或暴力的證據。

3.人民法院將作出裁定,決定是否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決定發出保護令的,將明確禁止加害人接觸、騷擾、侵害受害人,並規定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4.人身安全保護令壹旦生效,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執行,公安機關將負責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權人的侵害。

綜上所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程序和執行方式為受到威脅或遭受暴力的個人提供了法律保護。通過向法院申請,提供證據,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簽發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接觸、騷擾、侵害受害人,並規定違反保護令的後果。壹旦保護令生效,公安機關將負責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這壹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受到威脅或遭受暴力的個人能夠安心生活和工作。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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