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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醫院請病假

法律分析: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制度:診斷證明是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書,診斷證明應當作為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傷殘鑒定和保險理賠的依據之壹。因此,診斷證明書的開具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壹步加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臨床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出具診斷證明和病假條,每個診斷都要有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2.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出具,並加蓋個人簽名。出具診斷證明的主治醫師對所作出的診斷負責。3.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字跡清晰,項目齊全,病假期限必須大寫,不得塗改。4、門診醫生辦理門診疾病診斷證明時,必須有相應的本院檢查報告,診斷明確、有理有據,並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記錄。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長天數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視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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