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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押金可以退或者不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具有法律擔保的性質,可以由民事行為人自行約定,但約定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定金可以在主合同履行後返還,也可以用來抵主合同價款;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定金不是壹個法律術語概念,沒有明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實踐中,定金通常以預付款的性質出現,不具有等同於定金的懲罰性效力。所以通常是在雙方規劃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才會退還定金。而且在這種情況下,還是要考慮哪壹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守約方有權依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提前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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