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有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
二是為了利益。
但是,並不是所有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因公共利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並不違法。
在生活中,我們的肖像權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被他人侵犯,但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是侵犯肖像權。我們需要根據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來確定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如果嚴重,我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行為人未經許可將他人照片變成表情包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醜化、偽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