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親兄弟姐妹是指父母所生的彼此有間接關系的親屬,包括全血親兄弟姐妹和半血親兄弟姐妹。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全血親和半血親的兄弟姐妹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2.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形成了收養兄弟姐妹。他們的法律地位等同於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有相互繼承的權利。3.繼兄弟姐妹是指基於父母再婚的親屬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