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壹項基本道德準則,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壹項基本法律規則。誠信原則是壹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
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壹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公民社會不可避免的道德信條,必然涉及到壹個時代、壹個國家、壹個法律制度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態度。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已經成為整個民法領域的帝王條款,因此成為當今世界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問題。
壹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應當言而有信,信守承諾,誠實不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保持雙方利益與當事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立法的壹種價值追求,並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其性質高度抽象,自然導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模糊,因而也具有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