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和組織形式進行了調整,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相關規定,規定了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夥人制兩種組織形式,並明確了這兩種組織形式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完善了執業審批的條件和程序,對各地制定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發展規劃作出了明確規定,從上述三個方面完善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批制度。
據悉,基層法律服務是壹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制度。原《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於2000年3月由司法部頒布實施,對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體制,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誠信執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形勢的發展,基層法律服務發生了重要變化。為落實中央部署,司法部對原兩個辦法進行了修訂,以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新期待、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