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
(2)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壹全省繳費基數的上下限;
(3)改革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年限和金額與待遇水平掛鉤,建立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
(4)完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讓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5)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大力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地方養老保險;
(六)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以非公有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統壹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
(7)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八)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水平,規範市級統籌,強化省級調劑基金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九)不斷提升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推進社會保險經辦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