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如重度抑郁癥、精神分裂癥、間歇性精神病、癲癇等,不會被拘留;
二是各種嚴重心臟病不入獄;
第三,重度高血壓不會被拘留;
四、嚴重肺結核等臟器、肺部疾病等嚴重呼吸道疾病不予扣留;
第五,各種肝型的嚴重疾病不會被扣留;
第六,嚴重腎病不會被拘留;
第七,嚴重腦血管問題導致的各種疾病不會被扣留;
第八,脊髓等神經元疾病引起的癱瘓等疾病不會被扣留;
第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會被拘留;
第十,嚴重的糖尿病類疾病不會被拘留。
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
12.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
通過上面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看守所不關押犯人的特殊情況有三種,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人,孕婦或者哺乳期婦女。同時對看守所在收押犯人時的壹些法律法規有壹定的了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第十條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第十壹條看守所對在押罪犯應當嚴格檢查人身和攜帶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