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舉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四條舉報下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者冒用商標、包裝裝潢廠名、廠址、產地以及包裝、標簽的產品的;
(二)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產品及其包裝、標簽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四)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生產、銷售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的;
(六)生產、銷售過期、變質產品。
第六條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和執法機關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價值,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壹)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按照舉報有功等級給予獎勵,分別為5-6%、3-4%、1-3%、0-1%;
(二)對重大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或未作出行政處罰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金額的4-5%、2-3%、1-2%、0-1%進行獎勵,每起案件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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