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醫療器械,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必須包括醫療器械銷售;
2.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資格或者職稱;
3.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和倉儲場所;
4、具備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凡委托給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可以不設倉庫;
5、具有與經營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6.具有與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後服務能力,或者同意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業務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資格或者職稱;
(二)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倉儲條件;
(四)與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後服務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還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以保證所經營產品的可追溯性。鼓勵從事第壹類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建立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