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權主要是指自然人身體的法律保護權。它不僅包括生命健康權,還包括控制身體的有限權利和相對自由。
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是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是絕對權,是對世界的權利。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生命、健康和自由,也要求其他民事主體尊重相關權利。需要明確的是,即使是權利主體,也不得損害他的生命健康權。權利主體與他人達成的損害自己生命健康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自然人在壹定限度內處分自己的身體。這種懲罰不會對生命權和健康權產生實質性影響。
身體權與健康權的關系壹直存在爭議。有壹點是肯定的,他們之間有密切的關系。身體是健康權的基礎,健康權的喪失直接影響到身體權。兩者的法律區分在於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健康權糾紛,並形成了壹套嚴格的法律標準,在法律處理上明顯區別於其他身體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第壹百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第壹百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