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行政鑒定的性質。因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僅可以處理醫療事故賠償,還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參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在醫學會的主持下,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醫學會可以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需要,組織醫患雙方從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詢。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