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是壹種半緊密的、相對穩定的合資形式,是指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合資各方按出資比例或約定以各自或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合資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按照這種聯營方式組建的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 * * *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為無限連帶責任。
3.契約式合資,這是壹種松散而簡單的聯合形式。是指合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相互合作,獨立經營,承擔民事責任的合營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獨立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合資形式只是合資各方之間壹種相對穩定的契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