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金額可以作為債權轉讓。轉讓生效後,轉讓方將退出原法律關系。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通常可以作為壹般債權轉讓給他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依法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債權轉讓有哪些類型?
1,支付轉賬類型。購買時,企業以第三方持有的債權向賣方支付商品,賣方在銷售商品時收到應收賬款,但對方債務人不是買方,而是第三方,即與買方原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壹方;
2.債務重組和轉移。持有債權債務的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前壹種類型不同的是,重整前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交易行為不同時發生。進壹步說,重組後的交易只是重組實施的結果,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該轉讓的會計處理可參照《債務重組準則》處理;
3.伴隨非貨幣交易的轉移。企業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時,包含了部分應收賬款。此時應計算應收賬款在非貨幣性資產中的比例,以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或有負債的轉移。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以應收賬款為抵押的融資,表面上是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人,但應收賬款到期能否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轉讓方來說是或有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