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1)法商鞅將法改為法,法開始成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秦朝有六法:賊、賊、囚、捕、雜、備。後來,統治階級根據需要制定了各種法律,如《秦法十八種》、《秦法雜抄》。而且“法曰”壹詞在《法律問答》中也經常見到,可見“法”已成為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2)秩序(制度,聖旨)秦始皇曾宣布:“命即制度,秩序即聖旨。”可見,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制度、秩序、聖旨並無區別。“制”多用於皇帝批準某事,但作為法律形式,通常使用“令”,如“焚書令”。但秦代法令與法律的區分並不明確,往往具有普遍性。如秦簡《田零》、《天祿》中,法與法經常並列使用,秦簡《虞書》中多次出現“法有所修”、“法有所制”、“法有所制”。(3)秦簡中有壹種“閉診”,是關於案件調查、勘驗、審判的文書程序。“是”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始於秦國。(四)法律問答《問答》是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中壹些條文的精神實質和術語的解釋。這對正確適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統治階級的立法意圖具有重要意義。商鞅變法時強調“聖人即法,必明而易知。”《法律問答》大概就是在這種指導思想下編寫的。秦代對法律的解釋是由封建國家統壹設置的官員進行的,所以法律答案也具有法律效力。(5)當庭代理“當庭代理”是指法院的先例。清代學者王念孫在《讀書雜誌》壹書中說:“行動者,言出必行,舊例成法。”秦簡《法律問答》中經常出現“當庭”壹詞,這表明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法律文本以外,司法機關的判例也作為審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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