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於2018年4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部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我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首部法規,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組織實施、懲戒處理、資格授予管理等內容,對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應用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法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設立。
法學考試的前身是國家司法考試(以下簡稱司考)。考試內容包括現行法律規定、法律職業道德等。作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和法律顧問。
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仲裁員(法律)和政府部門人員,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學考試改革以來,每年的通過率保持在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