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我國首部民法典適用的司法解釋,主要從民法典適用的時間性上解決民法典與合同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的銜接問題。嚴格規定了依法追溯適用的適用條件,統壹了判斷尺度,保證了民法典的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日常工作的副院長何榮指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只對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具有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沒有溯及力,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應該指出的是,並非所有的新規定都可以追溯適用。新規定的適用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其法定義務、背離其合理預期的,不能溯及既往適用。
民法典設計了許多新的擔保制度,以解決實踐中對債權人過度保護、無形擔保影響交易安全、過度擔保等問題。根據立法的重大變化,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致力於平衡各方利益,消除隱性擔保和過度擔保。比如削弱了未登記動產抵押的物權效力,未登記動產抵押在破產程序中不享有優先權;承認抵押權預告登記在壹定條件下具有順序優先權;保護壹般保證人的提前通知請求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