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戶管理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支付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據委托投資合同或相關計劃接收和撥付投資運營資金;接收支出戶支付的基金投資收入和利息收入;收到財政補貼收入;接收轉讓收入;接收上級財政賬戶的轉賬或者下級財政賬戶的資金;向上級或者下級財政專戶支付或者轉移資金;根據經辦機構的計劃和預算,向支出戶撥付資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直接與有關機構辦理資金結算;辦理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各級財政部門的國庫管理機構應按月提供對賬憑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