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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可以對民事糾紛做出裁決嗎?

是的,司法所雖然屬於司法行政機關,但是沒有判決(決定)權。達成的調解協議雖然具有行政調解的壹定屬性,但本質上仍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的性質,其地位類似於合同,必須經司法機關依法確認(法院確認),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法律分析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中國最基層的司法機構——司法所的職責之壹。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是協商。雙方依靠自己的力量妥協讓步解決爭端。這種方法快捷、簡單、冷靜,但談判內容要有文字記錄。調解。第三方的介入會促進爭議雙方的相互理解和讓步,最終解決矛盾。當爭議雙方失去對話基礎時,尋求第三方調解是明智的選擇。仲裁。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爭議解決機制。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訴訟。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爭議的制度。訴訟是最終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維權的最後壹道屏障。司法所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工作。組織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基層依法治理,為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規定,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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