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監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對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在實行“三權分立”憲法原則的國家,立法機關壹般負責制定憲法或壹般法律,司法機關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兩者之間是壹種制衡關系。在實行“議行合壹”憲法原則的國家,制定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具有同等地位。司法權和行政權不是獨立的,它們都由立法機關產生並對立法機關負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