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民有以下問題:
1,法律定義模糊。雖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這種違法處罰屬於公安機關,但對於噪聲等級的認定和案件的具體管轄,並沒有法律規定。
2.調查取證困難。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噪聲汙染”案件取證具有時效性,另壹方面“噪聲汙染”案件立案處罰標準不明確。
3.侵權主體難以確定。在噪音擾民的報警中,報警人往往會喊“110”,然後就不出現了。警察只能靠感官“去有噪音的地方”。噪聲源壹旦消除,警方在進行詳細調查時會聯系報案人,但他們不願意接受詢問,以至於案件因為被侵害主體的缺失而無法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從事產生偶發性強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