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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車輛保全的最新規定

法院關於車輛保全的最新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車輛保全申請後,經審查符合保全條件且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對車輛進行保全;

2.采取查封、扣押車輛等措施;

3.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封?

1.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請人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時撤銷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可執行財產擔保的,解除財產保全;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發現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等。,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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