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沖突規範的選擇主要在民法中的相對權領域,但法定繼承涉及財產權,相對規定相對嚴格。我國法定繼承的適用法律主要是按照財產屬性劃分的,不動產采取屬地不變原則,適用不同產地的法律;動產適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涉外法定繼承領域的規範沖突之所以比較死,是因為法定繼承涉及財產權的轉移,這是壹種絕對權。與債權(相對權)相比,它應該更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否則不利於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
說白了就是房子。如果妳想根據合法繼承取得所有權,對方和妳之間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約定。如果要求妳在全世界範圍內尋找最有利的準據法,妳設立壹個非洲土著法或者阿拉伯法就應該獲得產權,本來不應該是無關緊要的,必然會擾亂財產所在國的市場秩序。這種適用法律的選擇太寬泛了,妳可以有,別人也可以有。法院每天處理確認訴訟都很累,哪有時間認真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