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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為什麽過於靈活的沖突規範不利於維護涉外法律繼承領域法律關系的穩定。

簡化壹句,過於靈活的沖突規範不利於法律關系的穩定,沒有涉外因素的法律繼承,這句話並沒有錯。如果適用法律的選擇余地過大,實體判決結果的差異自然會更大,法律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自然會變差。

壹般沖突規範的選擇主要在民法中的相對權領域,但法定繼承涉及財產權,相對規定相對嚴格。我國法定繼承的適用法律主要是按照財產屬性劃分的,不動產采取屬地不變原則,適用不同產地的法律;動產適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涉外法定繼承領域的規範沖突之所以比較死,是因為法定繼承涉及財產權的轉移,這是壹種絕對權。與債權(相對權)相比,它應該更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否則不利於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

說白了就是房子。如果妳想根據合法繼承取得所有權,對方和妳之間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約定。如果要求妳在全世界範圍內尋找最有利的準據法,妳設立壹個非洲土著法或者阿拉伯法就應該獲得產權,本來不應該是無關緊要的,必然會擾亂財產所在國的市場秩序。這種適用法律的選擇太寬泛了,妳可以有,別人也可以有。法院每天處理確認訴訟都很累,哪有時間認真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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