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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的立案與受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行政復議的審查是否必要;③是否重復起訴;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書內容是否明確。

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1)決定接受。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二)認為受理的案件有缺陷或者基本證據不足的,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後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補正之日起七日內立案,提交人民法院。當事人不補正或者逾期不補正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並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拒絕接受不予受理的裁定,他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受理後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訴,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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