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訊問筆錄的處理方法與被告人的訊問筆錄相同。應該交給證人和受害者核實,讓他們改正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親自寫證言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證人、被害人親自寫證言。訊問筆錄的順序應當符合實際訊問順序。證人或者被害人、訊問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證人,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對證人的詢問應由檢察官進行。質詢時,監事不得少於二人。這些規定從形式到實質都嚴格限制了訊問筆錄的形成。上述內容壹旦有壹項缺失,訊問筆錄就可能被質疑證據的合法性。調查詢問筆錄具有以下特征:取證主體的合法性。生產過程的客觀性。制作內容的主觀性。生產要求的正常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