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協定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規定了違約責任;該協議的特點是無特定對象、簡單性、概括性和原則性,不涉及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協議中有合同要素,那麽協議就應該被視為合同。對於具有合同要件的約定,在民法典中合同並非無效的情況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壹般自成立時生效。如果法律法規有規定,當然雙方可以約定生效。公證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證具有壹定的事實證明力,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過程中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9條、《民法典》第502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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