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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三條

法律解析: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相繼出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成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負責領導司法工作的機關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按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組織研究司法政策,依法協調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的司法環境,但不得對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司法裁判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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