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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擔保費怎麽收?

法律分析: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65,438+0%收取,不足65,438+0,000元的,按65,438+0,000元收取(訴訟前或訴訟中同壹標的財產擔保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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