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和保險法。
2.經濟法:競爭法、消法、銀行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3.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第二,細節
1.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與民法並列、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2.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事關系是指在壹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法通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法律反映。現代商法有四個基本原則:強化企業組織、提高經濟效益、維護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