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師”的稱號。在《根本上,有皮爾那亞的壹切雜務》第十三卷中,僧侶分為五類:教師、律師、理論家、法師、禪師。其中,善念經者為師,善執法者為律師,善議義者為師,善說事者為法師,善習禪者為禪師。
唐朝以後,除了佛教弟子,道教弟子也可以稱為“律師”。《唐六典·祖閬中》中記載,道教修行有三:壹稱法師,二稱司儀,三稱律師。“法”和“法”的含義壹開始基本相似。
後來“法”和“法”的含義逐漸不同。法律是壹部公共法典,傾向於抽象和原則性。法律是對法律的解釋,偏向於具體和執行。法律壹般是上位的,比如“法官”、“法典”,“法”低於傳統意義上的“法”。
在佛教中,“法”更多的是指戒律。後來,由於各個朝代的官方法典都稱之為“法”(如秦律、漢律、大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到了清代,人們對於善於解釋法律、解釋法律內容的人,逐漸稱之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