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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條件是什麽?

要產生法律效力,遺囑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民法典而言,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公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樣的人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強迫、欺騙,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在立遺囑人所立遺囑中,國家所有的財產、壹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和其他不屬於他人所有的財產,不能指定為自己的財產由他人繼承;遺囑應該給胎兒留下必要份額的遺產;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被剝奪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上述規定,被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是合法的。《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的遺囑形式包括公證遺囑、口頭遺囑、錄音制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字蓋章、註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錄音制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見證,書面遺囑必須簽字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33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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