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使用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在妳提到的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使用他人身份證明辦理借記卡,如果“違背他人意願”,就是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