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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信用卡的定義,借記卡(儲蓄卡)是否違法,是否應該按信用卡處理?

1.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信用卡的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為借記卡具有消費支付、現金存取、轉賬結算等功能。,屬於“部分電子支付卡”,所以借記卡無疑是信用卡。

二。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使用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在妳提到的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使用他人身份證明辦理借記卡,如果“違背他人意願”,就是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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